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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仍需租屋 5種人可享18萬綜所稅租屋特別扣除額

戎華儀 整理 2024/12/04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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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租屋可享有特別扣除額的條件會排除名下有房產的人,財政部12/3宣告放寬租屋特別扣除額的適用範圍,有5種情況的人,名下雖有房屋又另行租屋,可享有18萬元租屋特別扣除額。

 

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修改《所得稅法》第17條,今年元旦起,租屋支出從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扣除額度從原本的12萬元提高為18萬,並設有排除規定,納稅人和配偶、直系親屬在國內有房屋就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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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貼紅黃單、小孩上學租屋、夫妻財產分開申報 都適用

不過有立委建議,應該考量部分特殊情況,民眾雖然名下有房屋,仍需租屋,例如大學生為了到外縣市讀書需要租屋,或是自有房屋結構不安全而無法居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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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財政部宣布,今年元旦起,納稅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所付的房租,最高可享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考量有部分特殊情況,這些民眾雖有房屋,仍有5種特殊情況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另行租屋的房租可申報使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符合以下5種情況包括的民眾,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以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 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也就是俗稱被貼紅單、黃單的危險建築。
  • 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有排富條款 綜所稅稅率20%以上不適用

財政部提醒,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有排富條款,當年綜所稅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今年度扣除額750萬元者,就不得適用這5種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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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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