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遷後退休金竟變少?提撥規則弄錯 小心少領一大筆錢

升遷變董事、總經理,退休金卻可能縮水?不少人以為公司能替高層提撥退休金,卻沒注意到勞基法與稅制的關鍵限制。董事長也不能例外?退休金一次領、分期領有什麼差別?如何合法節稅?這些隱藏規則,一旦忽略,恐怕得了頭銜卻少了荷包!
董事還能享勞工退休金嗎?這些規定一定要搞清楚
自勞工退休新制實施以來,常有納稅人詢問對於具備董事身分者,營利事業可否為其提撥或提繳退休金,以及事業單位能否認列為費用?
行政院勞動部已引用《公司法》相關規定做過解釋,公司董事係雇主身分,非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因此,董事如屬實際從事勞動者,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但事業單位不得再另行為其提繳退休金,就會計帳務而言,亦即不得以退休金費用列帳。
此一函釋亦適用於董事長,即使仍然實際為公司工作,也只能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行提繳退休金;但公司不得為其提繳退休金。
依《勞基法》第55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因此,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其員工退職金之給付,係以一次給付為原則。公司應依所訂員工退休規定,一次給付退休所得。不過,倘若因財務或資金困難,得與勞工達成協議或經勞工同意採分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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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要繳稅嗎?公司高層提撥限制一次搞懂
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退休金係屬退職所得之一種,其設有課稅門檻,是以財政部每年公布的「課稅門檻」乘以「服務年資」。例如,財政部最近公告之113年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為:
- 一次領取總額在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 一次領取總額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做為所得額。
- 一次領取總額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全數做為所得額。
-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做為所得額。
- 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者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律師馬靜如指出,當員工升遷為總經理,甚至董事、董事長身分時,公司及員工都需注意其權利義務關係可能不再適用勞基法,宜雙方協商議定其新的權利義務。否則,員工可能得了頭銜,卻瘦了荷包。
公司董事係雇主身分,非勞基法之勞工;因此,董事如屬實際從事勞動者,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但事業單位不得再另行為其提繳退休金。
畢竟,退休金是為了保障員工退休生活所設,必須防範由公司自肥其董事、總經理等,將退休金提領一空。再者,退休金欲以分期給付,除非是公司於設立退休金辦法時已有所約定,必須符合法定「財務或資金困難」的條件,並非可私相授受,而且分期給付未必可全額免稅。
相對而言,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皆有權對外代表公司,其所做的契約或承諾,對公司有一定的拘束力,必須從公司的資金賠償對員工違約所造成的損害。除非能證明是故意違法或做出違反公司利益的事,公司必須履行之,其後再向其求償。因此,公司一方面要授權董事長、總經理,一方面也應將其授權範圍規範明確,以保護公司全體股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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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想節稅?分期vs.一次領差異
財務資深副總經理李燕珠表示,員工如果自願提繳退休金免稅,是可以達到節稅目的,但仍以薪資6%為自願提繳之上限。此自提金額於當月薪資所得中扣除,達到節稅之目的,但並無法完全免稅,而需依每年稅局公告之級距計算所得。
公司董事兼總經理之退休金,係依據精算師精算提撥退休準備金,帳列應計退休金負債,給付退休金不足額時由當年度費用列支。至於員工退職金之給付,目前並未採分期方式,仍以一次給付為原則。
據了解,目前一般業界較少採用分年給付退休金,但若此種方法是員工所願,公司一般皆樂於研議其可行性。
若採分期給付者,分期給付之所得累計已達所得稅法規定之定額者(免稅額目前為758,000元,如前述法律分析),受領員工仍需併入超過之各所得給付年度所得總額依法課稅。
◎ 本文摘自/《上班不囧:職場必備法律常識(2025勞工法最新版)》馬靜如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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