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起「身心調適假」這些人可以休!每年3天免證明、主管不得拒絕

最近壓力大、覺得身心俱疲?各位公務員朋友有福了!考試院宣布重大好消息,為了打造更友善健康的工作環境,特別新增「身心調適假」,並自10/10配合「世界心理健康日」正式實施,讓你在需要的時候好好喘口氣,重新找回工作與生活的平衡。
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3天、免附證明
為建構讓公務人員兼顧工作及家庭的友善健康職場環境,考試院於第14屆第32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考試院說明,除增訂「身心調適假」,亦優化休假制度並完備請假規定,希望藉由政府以身作則,達到示範的作用,以營造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
考試院表示,增訂的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天,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機關不得拒絕,亦不得為不利的處分。此舉旨在鼓勵公務人員重視自身心理健康,遇有身心狀況時能適時調整及勇於求助,以強化對公務人員心理健康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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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休假日數計算 營造友善職場促進人才交流
另外,考試院本次修正也放寬初任、轉任、再任及養育子女或照顧孫子女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等人員休假日數的計算,以及增訂請扣薪事假的條件限制等規範,重點如下:
1.保障最低休假3日
考量年資短淺者也有休養生息的需要,故增訂公務人員任職當年度休假日數少於3日者,給予最低3日的休假,供其運用。
2.轉任、再任休假放寬
為營造友善職場及促進人才交流,除將現行得予併計休假的年資明文規範外,另放寬公務人員轉任、退離再任,或其他受有俸(薪)給的文職公務員(如約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年資未銜接者,轉任或再任當年度即可按當年在職月數比例給予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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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優化養育子女或照顧孫子女者休假及事假計算
針對以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等事由辦理留職停薪者,考試院放寬其於回職復薪後,視為年資銜接,得以按原有休假年資十足接續核給休假,並可接續核給事假,毋須再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滿足其後續照料嬰幼童等相關事務的用假需求。
4.增訂扣薪事假相關限制
考量現行未就扣薪事假訂有請假日數限制,導致實務上偶有公務人員長期請扣薪事假而未到公,影響機關業務運作情形。因此,明定請扣薪的一般事假前,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為其前提。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正幅度較大,故除身心調適假將配合「世界心理健康日」,自114年10/10施行外,其餘條文部分,考量休假是以年度計算及機關差勤等系統調整須預留相關作業時間,預定於115年1/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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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考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