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有年長者入住安養機構的民眾注意,政府發錢了!為緩解中、重度失能者接受機構式服務的家庭經濟負擔,衛福部提供「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114年度補助申請已自7/1開始受理,符合條件者每年最高可補助12萬元。
衛生福利部自112年起調增「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補助額度由最高6萬元提高至12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114年度申請從7/1開始到明(115)年3/1,分2階段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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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補助原則上以住民入住天數累計滿 180 天(含)後提出申請,若入住期間累計至該年底未滿180天(例如個案離開機構不再入住等),則請於第2階段提出申請(個案死亡除外),由各縣市社會局或衛生局受理申請。
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及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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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補助條件者,依補助資格,採補助年度1次性、定額發給,擇一資格、擇一階段領取,補助金額如下表:
|
補助資格 |
長照需要等級 |
補助計算期間入住天數 |
補助金額(元 |
|---|---|---|---|
|
中、重度失能 |
|
累計達180天以上 |
12萬 |
|
既有住民 (111年度入住至今) |
|
延續且累計達180天以上 |
6萬 |
資料來源/台中市衛生局
民眾申請補助須提出申請書、身分證、入住機構契約書影本、繳費收據或證明影本(至少要114年度6個月)、存摺影本、身障證明或長照需要等級認定等資料,向當年度最近1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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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台中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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