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05日
高麗玲 報導
網路購物盛行,卻也潛藏違法風險。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自去年起至今年9月,已查獲11起網路違法販售中藥材案件。許多民眾誤將紅棗、黃耆、人參等常見中藥材視為一般食材,或以為可在網路上買賣,結果觸犯《藥事法》,皆被處以新台幣3萬元罰鍰。衛生局強調,中藥材屬於藥品,嚴禁於網路、電台或電視購物頻道等通路販售,民眾務必留意,以免誤觸法網。
高雄市衛生局藥政科科長劉冠吟指出,我國飲食文化中「食藥同源」的特色深植人心,許多民眾習慣將中藥材用於藥膳、食補或香料,因而容易誤將其視為食品,隨意在網路上販售。然而,已違反《藥事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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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衛生局根據去年至今年9月底的11件違規案件分析,非法網路販售的中藥材品項多元,包括桃膠、丁香、天麻、杜仲、甘草、何首烏、黃耆、紅棗、丹參、人參等。依據《藥事法》第27條相關規定,違者可處3萬至200萬元罰鍰。由於這11件均為初犯,因此皆裁處3萬元。
劉冠吟進一步解釋,中藥材究竟屬於「藥品」或「食品」,關鍵在於販售時的標示方式。例如紅棗或黃耆等品項,既可作為藥用,也可作為食藥兩用食材。若業者在外包裝上標示為「中藥材」,則會回歸《藥事法》管理規範,必須由合格中藥行販售。若明確標示為「食材」,則可在一般商店流通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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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公告,目前有37項中藥材可同時作為食品使用,如枸杞、紅棗、山藥、蓮子等。這些品項只要以食品名義進口,並在外包裝上明確標示為「食品」販售,就不會觸犯《藥事法》。
然而,其他非屬這37項的純中藥材飲片,如杜仲、桃膠、何首烏、黃耆、丁香、甘草、天麻、丹參、人參等,均應依《藥事法》規定,須由合格藥商於「實體店面」販售,嚴禁在任何網路平台進行交易。
劉冠吟呼籲,民眾切勿輕信網路謠言,或從來源不明的網路平台及私下管道購買中藥材。對於散裝且無任何標示的中藥材或食藥兩用食材,更不建議購買,因為其來源、保存條件恐存在食品安全疑慮。選購中藥材務必前往合法藥商的實體店面,以確保品質與安全。若有疾病問題,應尋求合格專業醫師診治;有藥物疑問,則應諮詢藥師。請民眾務必堅持「不信、不聽、不買、不吃、不推薦」的五不原則,共同維護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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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高雄市衛生局提供
◎ 諮詢專家/劉冠吟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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