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帳戶借男友用剩不到千元!分手後可以要求還錢嗎?律師說話了
一名女子把銀行存摺及提款卡交給男友花用,要求分手後,前男友竟把帳戶錢都提光。於是向律師請教,「前男友拿我的提款卡亂花,平時出去玩也是我出錢,分手後可以向他要錢嗎?」
男子生活花費 全都女方出
這位女子在2020年時,與李姓男子交往,交往期間,女子有穩定的工作,而男方因純粹幫忙家裡擺攤生意,所以收入不穩,兩人交往期間費用幾乎由女方負擔。
交往近1個月時,男方便向女友說:「像你這樣有固定薪水卻沒有穩定存錢,乾脆開一個銀行帳戶,每個月把薪水一部分轉進去,然後我幫你保管。」
女方一開始覺得太麻煩了,於是詢問當時男友能不能轉到原有的其他帳戶,李姓男子卻堅持一定要到某銀行開戶,並且強烈要求一定要是某銀行,且不停催促:「快點開戶不然我要瘋了,我就是要幫你存錢,聽懂了嗎?」
女方因當時精神狀況不佳,扛不住對方的要求,只好向公司請假一天特別去銀行開戶,在同一周的周末將新開戶的存摺及提款卡交給男方。由於女方當時沒有辦網路銀行,她僅僅知道的只有新帳戶的帳號,單純用自己的薪轉帳戶轉帳金額到新帳戶。
有時李姓男子缺生活費或是突然需要繳交燃料稅等,便會請女方轉帳到新帳戶,算是借他,好讓他可以「周轉」。女方因其精神狀況加上不堪當時男友不斷求她借他錢,於是陸續轉帳近十萬元。
2020年底,李姓男子得知女方會有一筆獎金,便慫恿將那筆獎金給他母親操作股票,放久了還能賺到錢,女方又不疑有他,分別轉3次3萬元,共9萬元到新帳戶,但她卻不知道自己的錢投資的股票名稱和股票財報與漲跌。
直至2021年3月底,這名女子沒錢生活了,才求男方無論股票賠或賺,只要還給她原本的9萬即可。本來男方不情願,甚至情緒勒索女方是不夠信任他才會要這筆錢,不然錢放久了會賺。但因女方真的連三餐都買不了,對方這才願意分期給9萬。
同年5月,女方終於不堪精神壓迫與經濟壓力,於是前往銀行將新帳戶申辦提款卡遺失,這才發現帳戶剩不到1000元。心寒之餘,過了幾天勇敢提出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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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故技重施 女子決定提告
這名女子本無意提告的,一個月後,因和女性朋友聊天之下,才知道李姓男子在分手後兩天,便搭上自己的朋友,並向她哭訴。同時也得知李姓男子慣用以退為進的辦法,向朋友借錢,且從無意還錢。
這名女子便在同年10月向當地警局報案,提告李姓男子未經她本人同意,將自己帳戶中的款項(含股票費用共16萬)提領一空,順便向銀行申請完整的提領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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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的借錢算契約成立?
律師李柏洋表示,男女朋友之間分手後,想要要回交往時的借款,不太容易,肯定要有對方故意欠錢不還的證據。
依照《民法》第474條,只要當事人之間「約定」並「移轉」金錢或其他替代物之所有權於另一方,借款契約就成立了,不一定需寫下白紙黑字,對方確實不能耍賴說:「我們又沒簽約,沒有成立契約,我不用還錢!」在法律上被告雖有還款義務,但原告依然有舉證責任,必須舉出「對方欠錢不還」的證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雙方間的借貸契約的約定(合意),以及確實有將借款交付另一方。
李柏洋提醒,千萬不要認為僅有借據,就一定可以在訴訟上成功主張,也千萬不要認為有匯款證明,在法律上就一定可以是認定為借款。畢竟,匯款背後的原因實在很多,有可能是贈與,也有可能是買賣契約的貨款等等。
◎ 本文摘自/《原來法律跟我想的不同:給現代女性的第一本法律專書》李柏洋.蔡欣育 著
◎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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