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嚴、自主走向生命終點 認識《病人自主權利法》
95歲李爺爺,失智十多年,逐漸失去生活自理、行走、溝通甚至吞嚥能力,完全臥床需看護照顧,家屬選擇安寧療護。他因為無法順利進食被放置鼻胃管,但自行拔除了好幾次,女兒內心陷入糾結…「爸爸沒鼻胃管會餓死啊…可是他一直拔是不是不舒服…我好痛苦,他清醒的時候什麼都沒交代,現在我要幫他決定,好像在主宰他的生命…」
示意圖/TVBS
這是醫療人員與末期病人家屬溝通時,常會面臨的難題:家屬可以接受病人瀕死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卻無法決定該不該停止維持生命治療…如果你是家屬,會選擇怎麼做呢?又或者,如果你是病人,會怎樣選擇呢?
病人自主權利法主張的是…
「病人自主權利法」即將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保障病人自主權的專法。其立法目的就是為了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五大類適用對象
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同的是,「病人自主權利法」它保障了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利,也擴大了適用的對象與範圍,針對五大類臨床條件病人,包含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可藉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行使特殊拒絕醫療權。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年滿20歲或未成年但已合法結婚者),得經由ACP簽屬AD。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要件:
ACP是一個溝通的過程,需由意願人本人、受過專業訓練的醫療人員、二親等內親屬至少1人(如有特殊事由,可不參與,但意願人須書面說明)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不指定,如有指定,須年滿20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並經書面同意)共同參與,商討當意願人處於上述五大類臨床條件時,決定接受、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示意圖/TVBS
預立醫療決定(AD)要件
AD有一定格式,必須簽署書面文件,由兩位見證人見證或公證,經醫療機構核章,註記在健保卡上才生效。意願人參加ACP時可以直接簽署AD,如有疑慮,也可思考後擇日再簽。簽署後AD得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並重新註記。
AD啟動時機:
AD啟動之時機是當意願人病況由二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符合上述五種臨床條件之一時,醫療團隊即可依照AD給予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並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協助病人善終。
前一段日子因為一些新聞事件讓我們發現病人自主的重要性,藉由「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施行,可讓尊嚴善終更容易達成。
回到一開始的個案李爺爺,想想,如果他在失智初期就立下AD,自己決定接受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是否就不會讓自己和家人受苦了呢?
◎ 撰文/北市聯醫林森中醫昆明院區家庭醫學科謝惠婷醫師 ◎記者/曾金月整理 ◎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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