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生病都是女兒在照顧 遺產卻只留給兒子!律師教1招爭取權益
不少民眾希望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把遺產留給最珍愛、甚至偏愛的親屬,又或者是因為和家人相處不睦,希望把財產全數留給毫無親緣關係的第三人。只是立遺囑人在世的其他親屬權益該如何維護?
「我知道錢並不代表愛,不過看看我媽一直以來對我做的,還是忍不住會覺得她就是比較愛弟弟。我的付出對她來說,根本沒有價值。」小嫻的母親在30幾歲時生了小嫻和她的弟弟,因為先生外遇離了婚,就一直單親扶養孩子長大到現在。
小嫻抱怨,「有一年過年,我包了特別大包的紅包給她,結果我一轉身,她就把紅包拿給我弟,說要資助他繳房貸。氣死我了!我的錢也是辛苦賺來的,她為什麼就只心疼弟弟,不會心疼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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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小嫻的母親突然身體不適,檢查出是胃癌,後來開始化療及一連串的治療,進出醫院多次,而且在那之後,體力也每況愈下。前不久小嫻的母親想要好好為自己的後事準備,就找小嫻與弟弟商量。
結果,前幾天小嫻的媽媽居然拿出一份她請律師立的遺囑,上面寫的所有財產都要留給弟弟,小嫻說,「看了真的心灰意冷。她也不想想這幾年我拿了多少錢給她,她生病都是我在照顧。她這樣對我,真讓我懷疑我不是她親生的。」
遺產的應繼分與特留分
但即使是被繼承人,也不能決定把所有財產給同一個繼承人不是嗎?由於遺產是立遺囑人用盡一生拚命掙取的豐碩成果,立遺囑人當然享有決定遺產如何處分、分配的權利,這也就是「遺囑自由原則」的內涵。
然而,立法者為了保障立遺囑人在世其他親屬的權益,以小嫻的故事為例,為保障小嫻身為女兒長年照護、扶養、陪伴媽媽的權益,因此特別訂立「特留分」的制度,讓小嫻的媽媽對於遺產分配,無法全然恣意的分配。
在沒有預立遺囑的情況下,民法規範有「應繼分」的制度,也就是遺產會按照繼承的順位分配。在配偶和子女尚存的情況下,遺產會由全體平均分配;在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姐妹尚存的狀況下,配偶的應繼分是1/2,其餘1/2由父母或兄弟姐妹均分;當配偶與祖父母同時尚存,配偶的應繼分是2/3,其餘1/3由祖父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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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按照遺囑自由原則,就不適用民法應繼分制度。不過立法者為了避免有像小嫻媽媽這般重男輕女的心態會侵害小嫻的權益,因此民法設計了「特留分」的制度。即便小嫻的媽媽在遺囑中記載所有遺產由小嫻的弟弟單獨繼承,小嫻仍然可以保有應繼分一半的特留分權益。
民法關於特留分的數額有非常清楚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兄弟姐妹、祖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3。附帶一提的是,如果遺囑的內容違反特留分的話,並不會影響遺囑的效力。基於保障立遺囑人的意思自主,以及自由決定財產處分的權利,即便遺囑違反了特留分的規定,仍然是「有效」的,因此小嫻媽媽的遺囑是有效的!但假若小嫻認為遺囑的遺產分配方式不公平,侵害了自己特留分,且小嫻的弟弟不願意返還部分遺產,那麼小嫻就可以向弟弟行使「扣減權」,提出「返還特留分」的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保障自身權益要注意期限
需特別注意的是,為了避免遺產分配事宜懸宕過久,導致按照遺囑取得遺產之人在多年後突然遭到突襲式的提出訴訟而影響財產的使用與交易,因此關於「扣減權」的行使期限,目前法院多數認為只有2年時效,所以,一旦小嫻知道遺囑內容侵害自己特留分時,就要在2年時效內提出訴訟。如果小嫻沒有跟媽媽同住,或是小嫻不知道媽媽有遺囑,則最晚小嫻要自媽媽辭世後的10年內提出訴訟,一旦超過期限,等同是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到時候要再主張恐怕就回天乏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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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 本文摘自/《後青春幸福相談室》 林靜如.鍾依庭.彭志煊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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