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主法》主張安樂死嗎?台大醫師解析3種善終方式
「懇請總統恩准,我願當台灣合法安樂死首例。」這是資深媒體人傅達仁先生曾經公開的一段談話,他因罹患胰臟癌,多病體弱,請求安樂死,並且一直致力在台灣催生安樂死立法,卻始終未果,最終成為瑞士安樂死機構合格會員,於2018 年6 月執行安樂死。他曾強調,要死也要死得有尊嚴。
傅達仁的企求,引起社會大眾關注與討論。我們先了解一下,所謂「安樂死」源自於希臘語,意思是「好的死亡」,英文為「Euthanasia」。這是一種給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無痛楚、或更嚴謹而言「盡量減小病人的痛楚」致死的行為或措施,一般用在病人出現無法醫治的長期顯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對病人造成極大的負擔,不願再受病痛折磨,經過醫生和病人雙方同意後,為減輕痛苦而進行的提前死亡。
簡單說明一下,目前尊嚴善終死亡分為3種操作層面:
1. 主動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
由於疾病或意外所導致無法治癒的功能喪失,經藥物治療無效,有持續且難以忍受之身心痛苦的情況,為了減輕病人無法忍受且無法治癒的病痛,透過申請或由醫師評估而由他人透過注射方式為病人施以足以致命的藥劑(加工縮短生命),目前施行國家有尼德蘭、比利時、盧森堡、哥倫比亞、加拿大、澳洲。施法細則須參照各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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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
病人自己主動提出要求,由醫師開立處方、準備並提供藥劑,由病人自己喝下,親自執行結束生命,目前施行地區包括瑞士、美國(奧勒岡州、華盛頓州、蒙大拿州、佛蒙特州、科羅拉多州、夏威夷州及加州)、德國、尼德蘭、比利時、盧森堡、哥倫比亞、加拿大、澳洲等,施法細則須參照各國法規。
3. 拒絕醫療權(Advance Directive)
醫師尊重病人意願,不強加人工延長生命的作為(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停止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讓生命自然走到盡頭,這是目前歐美各國普遍承認的作法。
這裡要強調的是,《病主法》不是主張安樂死。無論是安樂死或協助自殺,都是藉由藥物主動終結病人生命,即使基於病人或其近親之要求而為之,都不合醫學倫理。
而拒絕醫療,則是拒絕透過人工或儀器介入來維繫生命,這是病人基本權利,若醫師在尊重病人意願下中止醫療,即便病人最終死亡,也是病人自然病程發生的結果,是「讓病人自然的走」(allow natural death),並不違反醫學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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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安樂死要在台灣走到立法這一步,恐怕還有漫漫長路,但是,《病主法》卻已經讓病人拿回最終生命決定權,而向前邁進一大步。
◎ 本文摘自/《好活與安老:從病人自主權到安寧緩和,「全人善終」完全指南》台大醫院整合醫學科主治醫師蔡宏斌 著 ◎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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