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己立遺囑嗎?需要找公證人嗎?民法規定5種形式才有法律效力
常有年長的客戶在跟會計師討論遺產稅規劃時,抱怨某某小孩不孝順、誰誰誰很現實……許多老人家總是擔心太早把財產給小孩,一旦自己老了、病了,他們會因為財產拿到手,就不懂得孝順及關心自己,甚至有些人還會因為這樣得憂鬱症。
會計事務所所長胡碩勻表示,這時候他就會勸長輩常寫「遺囑週記」,而且要有意無意的讓孩子知道自己有這個習慣。假如你昨天生病住院,大兒子沒來看望你,這有什麼好生氣的?只要在這次的遺囑週記中,把大兒子的繼承比例減少5%就好;或是今天二女兒陪你去淡水看夜景,讓你心情很好,那就在遺囑週記中,把二女兒的繼承比例增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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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立遺囑才有效?民法:5種形式才有效
《民法》規定遺囑有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由於遺囑是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才生效,有時難以考究遺囑內容到底是真是假,因此,對於遺囑的呈現,《民法》有規定5種方法,其他形式則通通無效:
1. 自書遺囑:必須自己親筆寫下遺囑全文,註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若有新增、減少、修改或塗改等處,則須另外簽名。
2. 公證遺囑:指經公證人公證的遺囑。這必須指定2人以上的見證人,口述後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而且見證人及公證人都必須簽名。
3. 密封遺囑:由自己或他人代寫,密封後向公證人提出,並且必須有2人以上見證,並在密封處簽名。
4. 代筆遺囑: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由其中1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而且必須指定3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
5. 口授遺囑: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可指定2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口述意旨,由其中1名見證人作成筆記,或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與姓名,全程錄音後當場密封。注意,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
以上5種遺囑方式,所有在場人含立遺囑人都須簽名,並註明年、月、日,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替。
另外,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遺囑見證人,未成年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皆不得當遺囑見證人。
如遺囑有效 將影響繼承人「特留分」
張榮發過世後,他的遺囑在媒體上曝光。由於張榮發遺囑製作的方式,對照遺囑中張榮發的簽名與內容的字跡似乎不同,內容可能不是張榮發親筆書寫,而是由他人代筆,而且有四位見證人簽名,如此一來可以判斷該份不是自書遺囑,可能是代筆遺囑或密封遺囑。
2020年3月,台北地方法院針對張榮發的遺囑做出判決有效,確認遺囑密封處及每頁封縫處皆有張榮發本人的親簽字跡,而這次判決將大大影響遺產繼承人的「特留分」。這裡提到的特留分是法律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在訂立遺囑時必須特別注意。
本來,張榮發的遺產240億應為配偶及5位小孩平均分配(應繼分為40億)。不過在遺囑中,張榮發寫明「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而且有親自簽名,保證了遺囑的有效性,即使法律保障配偶及其他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應繼分的1/2=20億)權利,但扣掉張國煒之外5位繼承人的特留分100億(20億×5),張國煒將獨得張榮發遺產剩餘的140億。
張榮發遺產分配計算如下:
張榮發遺產240億
繼承人:配偶及5位小孩,共6位
應繼分:6位均分,240億÷6=40億
特留分=應繼分的1/2=40億×1/2=20億
張國煒之外的繼承人有5位,特留分合計20億×5=100億
張國煒至少獨得:240億-100億=140億
◎ 本文摘自/《節稅的布局》胡碩勻 著 ◎ 圖片來源/任性出版‧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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