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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上路!食品禁標「富含維生素X、高○」廣告字眼 違法最重罰400萬

汽水 飲料 冷飲

許寶仁 報導 2024/02/21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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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有汽水、碳酸飲料標榜「富含維生素C」,或包裝食品強調「高纖」、「高鈣」、「高鐵」,食藥署2/19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日後不得宣稱「高、富含」特定營養素的字眼,業者若標示不實,最高可處400萬元。

 

可以寫「每份含蛋白質○公克」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這次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主要變革是開放業者在「本質相符」之下,可以在產品外包裝標示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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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標「高、富含」維生素

林金富副署長舉例說明,例如含糖碳酸飲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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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該營養素30%才能稱「高、多、富含」

林金富副署長表示,食藥署以往僅開放業者得標示或宣稱8種營養素含量,這次修正則是全面開放,只要產品內含特定營養素,就可以在外包裝標示;至於含量多少才算高?食藥署也增訂了各營養素及含量基準,依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每人每日攝取量建議值計算,須達到該營養素的30%,才能宣稱「高、多、富含」,例如固體產品宣稱「高維生素D」,即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的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

 

林金富提醒,相關新規定即日起上路,但若業者在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產品 ,則自115年起製造者,應依這項公告規定辦理,將來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標示不實者,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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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資料來源.諮詢專家/食藥署.林金富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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